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通报一起 AI 换脸短剧肖像权纠纷案。某知名演员发现 A 公司制作的短剧中,通过 AI 换脸技术生成与其高度相似的形象,B 公司运营的账号上线该短剧,引发公众误解其参与演出。
法院认定,A 公司未经授权使用深度合成技术侵害演员肖像权,B 公司未尽合理审查义务需担责。法院指出肖像可识别性无需完全一致,公众能识别即构成侵权。A 公司无法复现换脸过程,证据未被采信。最终判决双方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,一审生效。法官提醒新业态从业者需守法使用新技术,勿以‘技术巧合’侵权。
文中提及的 AI 工具
评论
正在加载评论…